一、
見義勇為的法律特征與形成條件
(一)見義勇為的主體是非負有法定職責或者義務的自然人。負有法定職責或者義務的主體,在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義務時,不能成為見義勇為的主體。
(二)見義勇為所保護的客體,是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安全。公民為保護本人生命、財產(chǎn)安全而與違法犯罪做斗爭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見義勇為。
(三)見義勇為的主觀方面在于積極主動、不顧個人安危。
(四)見義勇為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在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遭受正在進行的侵害的時候,義無反顧地與危害行為或者自然災害進行斗爭的行為。
二、
見義勇為法律特征有哪些
見義勇為有以下幾個法律特征:
(一)行為主體是自然人。一般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在實施與其年齡和智力相適應的見義勇為時,也應成為見義勇為的行為主體;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見義勇為時是否成為行為主體,應視具體情況而定。依據(jù)我國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別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其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進行,否則其行為便無效。不能辨別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因缺乏自主意識,對自己的行為不負責任,不能成為見義勇為的主體。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因有獨立的的認識能力,可成為見義勇為的主體。如一九周歲的兒童救助了與其一起玩耍落入淺水不能爬起而有生命危險的幼童,其行為不能因其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而認定不是見義勇為行為。另外,外國公民對我國公民和本國公民在國外實施的見義勇為,也應成為見義勇為的行為主體。
(二)行為人主觀上有為他人人身或財產(chǎn)權(quán)益避免或減少損失的意思。這是見義勇為成立的主觀要件。也就是說行為人是在明知他人生命或財產(chǎn)有險的情況下,而自覺主動地去救護,其目的和動機是使他人的人身或財產(chǎn)免遭或少受損失。
(三)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保護他人人身或財產(chǎn)權(quán)益的具體行為。包括勇于同正在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斗爭;對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quán)益進行保護或援救,使之免遭或減輕損失;主動抓獲,扭送在逃或者被通緝的犯罪嫌疑人、脫逃的罪犯,或者協(xié)助偵破重大犯罪案件,等等。
(四)行為人的行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道德。
(五)行為人無法定或約定的救助義務。無法定義務是指行為人無法定的權(quán)利或義務,行為人如有法定的救助義務,就不構(gòu)成見義勇為。如警察追捕逃犯,監(jiān)護人救助被監(jiān)護人等。無約定的義務是指行為人與被救助人之間無因約定而產(chǎn)生的救助義務,這種約定既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
(六)見義勇為一般是在緊急的情況下作出的。這種緊急情況既可以是人為造成的,也可以是自然原因造成的。
三、
《民法典》見義勇為有哪些規(guī)定
第183、184條將見義勇為行為納入民法調(diào)整范圍,建立了民法上的見義勇為制度,賦予了見義勇為行為人損害賠償請求權(quán)及損害補償請求權(quán)。
為保護他人民事權(quán)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quán)人承擔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quán)人、侵權(quán)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shù)?,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我們可以從三方面理解:
(一)因見義勇為受損害,由加害人負責,沒有加害人的,誰得好處誰補償,這與緊急避險的有關(guān)條款中的法律原則一致。這是針對當前我國見義勇為引發(fā)糾紛的案例實際,在法律上對見義勇為者賦予一種請求權(quán)。
(二)條文特別強調(diào)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這是對以往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的一種突破。“可以”并不是強制性的義務,是任性的規(guī)定,是道德上的鼓勵。很多見義勇為者所受的是人身傷害,人身傷害是很難完全用金錢補償?shù)?,得了好處的人對見義勇為者酌情進行補償,體現(xiàn)出法律提倡對見義勇為者進行獎勵的道德導向。
(三)“可以”還可以理解為,不管見義勇為者受損害的責任是否已被侵權(quán)人承擔,只要受益人自愿給見義勇為者補償了,就不能反悔再要回去。
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除有重大過失外,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重大過失”如何界定?可以理解為行為人沒有盡到與保護自己民事權(quán)益時同等的注意義務。這也意味著,救助者并非一概免責,如果救助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受助人損害的,救助者須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