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有以下不同之處:
1、締約過失責任發(fā)生的時間為合同締結時、違約責任則發(fā)生在合同成立并生效后;
2、締約過失責任是法定的,違約責任中違約金等是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的;
3、締約過失責任表現(xiàn)為賠償損失,違約責任表現(xiàn)形式多樣化,如繼續(xù)履行、支付違約金等。
根據(jù)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