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攬關系中的侵權責任怎么認定
民法典規(guī)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這個規(guī)定有兩層含義:
1、原則上,承攬人在完成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當中,如果發(fā)生侵權行為造成第三人或自身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害,由承攬人自行負責,定作人并不對此承擔賠償責任。
2、例外情況下,如果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與之過錯的相應的責任。
二、承攬關系的法律特征
1、承攬關系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在承攬關系中,承攬人必須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過程,而是工作成果,這是與單純的提供勞務的合同的不同之處。
2、承攬關系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攬關系是為了滿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訂立的,因而定作人對工作質量、數量、規(guī)格、形狀等的要求使承攬標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場上的物品有所區(qū)別,以滿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攬人工作具有獨立性。承攬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任務,不受定作人的指揮管理,獨立承擔完成合同約定的質量、數量、期限等責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對標的物意外滅失或工作條件意外惡化風險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4、承攬關系具有一定人身性質。承攬人一般必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并對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擔風險。
三、
承攬關系與雇傭關系的區(qū)別
1、承攬合同則是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提供勞務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雇傭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勞務為目的。
2、承攬關系的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雙方自始至終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承攬人對工作如何安排完全有自主決定權,定作人無權進行干預。雇傭關系的雇主與雇員之間存在著一定的人身依附關系,雇員對于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工作進程等如何安排沒有自主選擇權,雇主可以隨時干預雇員的工作;
3、報酬確定的基礎和風險不同。承攬關系的勞動報酬是基于自身的技能或生產規(guī)模、原材料的價格等確定的,勞動報酬有時與材料的價格相結合,而且,承攬人還要承擔潛在虧損的風險。雇傭關系中,報酬的確定是根據市場勞動力的價格結合相應的行業(yè)標準確定的。報酬一經確定后,雇員一般能在長時間內取得穩(wěn)定的報酬數額,不存有虧損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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