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辭而別,單位可以依法為其辦理離職手續(xù),按照其實際工作的天數(shù)向其支付工資;如果因員工辭職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則單位可以依法扣除員工的部分工資作為賠償,或者依法追究員工的其他責任。
法律依據(jù):
《《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jīng)濟損失。經(jīng)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shù)卦伦畹凸べY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