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2022全文207條是什么?
民事訴訟法第207條內(nèi)容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第二百零七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jù),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jù)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jù)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jù)未經(jīng)質(zhì)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jù),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diào)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diào)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jīng)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guī)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jīng)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jù)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民事再審案件應適用什么程序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207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據(jù)上可知,如果生效的裁定或判決是由一審法院作出的,則按照一審程序來審理;如果再審的對象是二審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或裁定,則按照二審的程序來審理案件。
其次,依照再審程序審理案件的法院,包括原審法院、原審法院的上級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對于上級法院和最高法院提審的案件,即使原來是一審法院審理終結的,也要按二審程序進行審理。按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再審的案件作出的判決或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按照二審程序再審后作出的判決或裁定是終局性的,當事人不能再提上訴。如果再審案件是按照二審程序審理的,法院必須開庭審理。
再次,在法院開庭時,如果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決;如果原告經(jīng)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不能按撤訴處理。這是因為再審案件是由法定的機關或公職人員提起的,而不是基于原告起訴或上訴人上訴啟動的,因此,原告不到庭,不會影響法院對再審案件的審理。
最后,法院在審理中如發(fā)現(xiàn)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的,依據(jù)不同情況可以作出如下不同的處理;如果認為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受理條件的,法院會裁定撤銷原一、二審判決,駁回起訴;如果有審判員、書記員應回避未回避的,未經(jīng)開庭審理就作出判決的,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未經(jīng)傳票傳喚當事人而缺席判決的等違反程序的情況從而可能影響正確判決、裁定的,則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fā)回原審法院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