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114條規(guī)定的六種情形: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zhí)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民事訴訟的程序:一審程序:
一、原告起訴;
二、法院受理后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三、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四、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并公告;
五、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六、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fā)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fā)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七、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八、判決宣告二審程序:
1.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2.法院受理
3.審理程序大體與一審一樣,不同處主要在審查范圍和內容上。
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jié)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zhí)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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