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的管轄權如何確定?
1、當事人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的為準;
3、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 有什么情形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guī)定的權利。
合同糾紛如何處理具體有哪些解決辦法?
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xiàn)了糾紛,首先應按平等互利、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加以解決。既不應采取消極拖延的辦法,也不應采取扣發(fā)貨物或拒付貨款的辦法自行行使法律處分權,因為這兩種做法都無助于問題的解決。按照法律規(guī)定,應該首先通過協(xié)商解決糾紛。協(xié)商解決糾紛,雙方是建立在互諒互讓、平等磋商的基礎之上,不影響團結以及今后的繼續(xù)合作,還可以節(jié)省時間、人力和費用,所以,應該更多地采用這種方法。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xié)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yè)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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