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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帖抱怨股價下跌,股民被上市公司起訴!法院這樣判
2023-08-22 07:51:31 來源:券商中國 編輯:

對股價持續(xù)下跌可能引發(fā)股民“怨聲”,上市公司應有所預見,并予以一定程度的接納和容忍。

因股價下跌,股民心生不滿,在股吧發(fā)帖稱“利空來襲,做好準備,開始俯沖”等。上市公司因此起訴股民,稱捏造事實誹謗、辱罵公司實際控制人等。法院審理認為,作為上市公司,對股民因缺乏專業(yè)知識及難以避免夾雜主觀情緒的評價言論,應保有更大的容忍度。如若部分用語確有夸大不實之處,作為上市公司也可通過公告等方式予以周知。股民言論確有不當之處,應予嚴肅批評,但尚未達到降低上市公司社會評價、侵害名譽權的程度。


(相關資料圖)

近日,上海市嘉定區(qū)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fā)布會,通報上海法院數字經濟司法研究及實踐(嘉定)基地建設情況,發(fā)布10起長三角數字經濟典型案例。上述案例就是其中之一。

股民發(fā)帖后被起訴誹謗

發(fā)布會的其中一個案例是:互聯(lián)網股民言論自由與上市公司名譽權保護之司法平衡——某上市公司訴某信息公司及三股民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

在該案例中,原告系某上市公司,被告系知名財經證券門戶網站的運營者以及網友。該網站內設股吧欄目,系網友交流股票信息及分享個人體會的網絡社交平臺。

因原告公司股票價格持續(xù)下跌,呂某、馮某等網友在以原告名稱命名的股吧內發(fā)言,表達對原告公司股票價格的不滿。原告因謝某、呂某、馮某在股吧內發(fā)表“明天跌停,誰也跑不了”“利空來襲,做好準備,開始俯沖”等被控侵權言論十余條,系捏造事實誹謗原告、辱罵公司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炒作原告公司股票價格,被告某信息公司怠于履行合理的監(jiān)管注意義務。遂訴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法院:上市公司應保有更大的容忍度

法院經審理查明,謝某并非涉案賬戶的實際使用人,不存在侵權行為。認為呂某、馮某基于股價持續(xù)下跌對原告及其股票作出評價并表達不滿情緒,并無虛構事實、惡意誹謗的故意。

且呂某、馮某僅是普通網絡用戶,注冊賬戶關注人數及粉絲數量都非常少,其他網民基于正常理性人的角度,對此類情緒性言論,不會一味盲從。原告作為上市公司,對股民因缺乏專業(yè)知識及難以避免夾雜主觀情緒的評價言論,應保有更大的容忍度。如若部分用語確有夸大不實之處,原告作為上市企業(yè)也可通過公告等方式予以周知。

而被告某信息公司并非涉案言論的直接發(fā)布人或編輯者、推薦人,在用戶注冊之時,已通過網站服務使用協(xié)議及社區(qū)管理條例等方式提醒用戶文明用語、理性發(fā)言,事先盡到合理的“提示義務”。在原告起訴之后,某信息公司已根據訴狀要求及時對涉訴主題帖等相關信息采取刪除等必要措施,并提供了涉案賬戶的注冊信息,盡到了網絡服務提供者合理的服務、管理及協(xié)助義務。

據此,法院認為呂某、馮某的言論確有不當之處,應予嚴肅批評,但尚未達到降低原告社會評價、侵害原告名譽權的程度,最終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股民行為不具有違法行為

發(fā)布會認為,本案系司法平衡互聯(lián)網股民言論自由與上市公司名譽權保護的典型案件。

涉及數字經濟案件中言論自由與侵害名譽權的邊界認定、企業(yè)對于一般負面言論的適度接納和容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法定義務及責任認定等問題,有助于明確網絡言論自由與網絡名譽侵權的邊界,構建文明規(guī)范的網絡群體言論空間,促進網絡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網絡名譽侵權責任的認定應以傳統(tǒng)名譽侵權的構成要件為基礎。當下網絡言論具有內容瑣碎、發(fā)表隨性、傳播迅速的特點,受信息誤差、個體素質差異等因素影響而引發(fā)的糾紛屢見不鮮。本案是股民因股價持續(xù)下跌,在公開的網絡空間股吧表達不滿及發(fā)泄情緒進而引發(fā)的訴訟。此種網絡名譽侵權糾紛實為傳統(tǒng)名譽侵權在互聯(lián)網上的呈現,關于行為人的侵權責任認定仍需遵循傳統(tǒng)名譽侵權的界定和適用規(guī)則,需根據行為人是否存在違法行為、有無造成損害后果、兩者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主觀過錯等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予以綜合考量。本案被告呂某、馮某之行為經審查尚不具違法性,原告亦不存在損害結果,故不構成對原告名譽的侵權。

網絡名譽侵權責任的認定應結合互聯(lián)網特點考量言論自由與名譽侵權的邊界界定。萬物互聯(lián)的數字時代,對于網絡言論自由與名譽侵權的邊界界定,應將傳統(tǒng)考量因素與互聯(lián)網特點相結合。法人的名譽權是指法人對其全部活動所產生的社會評價享有不受他人侵害的權利,根據法律規(guī)定,侵害名譽權主要包括侮辱、誹謗等方式。本案原告主張被告呂某、馮某對其實施了誹謗的侵權行為,即捏造虛假事實丑化其法人人格,損害其名譽,影響其股價。因股價持續(xù)下跌而發(fā)布的帶有明顯主觀色彩的言論和負面情緒的抒發(fā),屬于個人意見的表達,其并無虛構事實、惡意誹謗的故意及過失,主觀不具有可譴責性。被告呂某、馮某僅是股吧內的普通網民,其注冊賬戶關注人數及粉絲數量都非常少,也并非該領域面向社會公眾的權威人士,其他網民基于正常理性人的角度,對兩人帶有主觀體驗感的言論信息,非經官方核證或自行核實,也不會一味盲從。

此外,股票價格的波動受宏觀政策、市場信心、經營規(guī)模等多重因素影響,股票價格波動又與股民切身利益息息相關,自然引起股民對于公司口碑的褒貶不一,原告作為上市公司,對公司股價持續(xù)下跌可能引發(fā)股民“怨聲”,應有所預見并予以一定程度的接納和容忍。因此,法院在判斷被告涉案言論是否導致原告社會評價降低、產生實害后果時,應持更為審慎的態(tài)度,最終認定呂某、馮某之行為不構成網絡名譽侵權。

校對:楊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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