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陽縣人民法院的一則刑事判決書顯示,泌陽縣農商銀行蔡某某,時任賒灣信用社信貸員,因不認真核查貸戶身份、貸款用途、還款能力,不進行貸前調查和貸后跟蹤調查,先后違規(guī)發(fā)放貸款62筆共計1240萬元。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判決書顯示,2011年下半年,呂某編造種植蔬菜大棚的貸款用途,借用呂紹義等十五人名義,使用虛假材料,通過聯系賒灣信用社主任邢某(已判刑)申請貸款300萬元,逾期不能歸還。
被告人蔡某某時任賒灣信用社信貸員,不認真核查貸戶身份、貸款用途、還款能力,不進行貸前調查和貸后跟蹤調查,向呂某發(fā)放貸款300萬元。除當時扣除60萬元風險金外,余款240萬元至今無法收回。
同樣是在2011年下半年,蔡某某在辦理泌陽縣蔬菜大棚項目貸款過程中,也是因為不認真核查貸戶身份、貸款用途、還款能力,不進行貸前調查和貸后跟蹤調查,先后經辦發(fā)放張某等四十七筆貸款共計940萬元。除當時扣除188萬元風險金外,余款打入邱某個人賬戶,經侯某某簽字后發(fā)放,逾期不能歸還。
據了解,信貸員的職責是負責貸款項目、客戶調查、貸款手續(xù)辦理、事后跟蹤調查、催收所發(fā)放貸款等。蔡某某作為信貸員在2011年下半年,累計違規(guī)發(fā)放62筆貸款,金額1240萬元,除扣掉的248萬保險金外,發(fā)放出去的992萬元貸款都未收回。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蔡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違法發(fā)放貸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但蔡某某的辯護人韓某某提出,對公訴機關指控蔡某某犯違法發(fā)放貸款罪的事實有異議,認為是賒灣信用社主任邢某與呂某欺騙蔡某某說第1起中十五筆貸款是蔬菜貸款,且邢某給蔡某某說已審查過了,由于蔡某某相信邢某沒有進行調查,就直接出具了調查報告和辦理了貸款手續(xù)。
對于第2起的四十七筆貸款,辯護人韓某某稱,蔡某某辦理的四十七戶蔬菜貸款不構成犯罪,是政策性貸款,蔡某某沒有決策權,蔡某某沒有重大過錯;本案貸款的實際損失沒有證據印證,讓蔡某某承擔刑事法律責任的后果是極不公平的。假若蔡某某構成犯罪,情節(jié)也是輕微的,且又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不過,經法院審理查明,十里村蔬菜大棚項目是政府扶持項目,相關文件中已對發(fā)放的貸款的風險責任有明確的規(guī)定,是由賒灣信用社承擔的;及要求賒灣信用社嚴格放貸程序,履行相關法律手續(xù),并確保法律手續(xù)的嚴密、真實、有效。
而蔡某某對信貸員的崗位職責是明知的,雖然其調到賒灣信用社時間較短,但其在辦理該批項目貸款手續(xù)時,僅是對貸戶進行了口頭詢問,沒有實際調查,貸款手續(xù)存在有他人代為填寫的情形;多名證人證言證實沒有使用貸款,僅是為他人擔保貸款,且辦理貸款時,僅是形式性的來回照像;鑒定意見證實發(fā)放的貸款手續(xù)中有部分蔡某某的簽名不是蔡某某本人所簽的;相關書證證實貸款發(fā)放后被用于借貸、購買私人車輛等,貸款的實際用途與貸款用途不相符。
綜上所述,泌陽縣人民法院認為,蔡某某違反國家規(guī)定發(fā)放貸款,且數額特別巨大,造成特別重大的損失,依法應予追究刑事責任。故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理由不成立,該法院不予采納。最終,被告人蔡某某犯違法發(fā)放貸款罪,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天眼查信息顯示,泌陽縣農商銀行由泌陽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發(fā)展而來,注冊資本6.6億元。
關鍵詞: 泌陽縣 農商銀行 蔡某某 違規(guī)發(fā)放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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