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興城市人民法院的一則刑事判決書顯示,原興城農商銀行大寨支行行長找人申請幫其“頂名”貸款,明知貸款用途不實,故意隱瞞真相,違法放貸。
據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12月間,時任興城農商銀行大寨支行行長的被告人田某某找岳某某申請幫其“頂名”貸款。2014年12月28日岳某某以養(yǎng)牛為由向興城市農村商業(yè)銀行大寨支行申請借款120萬元。鄢某某以其名下的綏中縣清華園一期A區(qū)6#102室房產作擔保,向興城市農村商業(yè)銀行大寨支行出具了保證人承諾書。
經興城市農村商業(yè)銀行大寨支行信貸員白某調查,被告人田某某審批后,將綏中縣房地產管理處的房屋查詢結果證明等材料上報興城市農商行。
經興城市農村商業(yè)銀行審查核準后,被告人田某某代表興城市農商銀行大寨支行與岳國華簽訂了借款合同,并向岳某某發(fā)放貸款120萬元。經查,鄢某某以其名下的綏中縣清華園一期A區(qū)6#102室房產及綏中縣房地產管理處的房屋查詢結果證明均為虛假。
興城市農村商業(yè)銀行認定,該筆貸款貸前調查內容嚴重失實,欺騙誤導貸款審查、審議、審批、發(fā)放等相關環(huán)節(jié),信貸員和支行行長未能盡職盡責,調查崗責任人白某及調查復核崗責任人田某某應對該筆貸款出現的問題負主要責任。
經興城市人民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涉案的岳某某貸款在由前臺發(fā)放時,全部由被告人田某某分六筆支取,用于償還原貸款利息。
該法院認為,被告人田某某身為興城農商銀行大寨支行行長違反國家規(guī)定,找岳某某申請幫其“頂名”貸款120萬元。在貸款中出現虛假擔保手續(xù)。并支取該筆貸款用于償還原貸款。在明知貸款用途不真實的情況下,在上報審批時故意隱瞞真相,違法發(fā)放貸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違法發(fā)放貸款罪。
最終,一審判處被告人田某某犯違法發(fā)放貸款罪,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天眼查資料顯示,遼寧興城農村商業(yè)銀行成立于1999年9月,注冊資本10億元人民幣,公司參保人數578人。2021年1月11日,遼寧興城農村商業(yè)銀行被列為被執(zhí)行人,有媒體統計,2021年1月8日和1月11日這兩日,該行被執(zhí)行標的金額已達6.91余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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